從“芙蓉姐姐”到“后舍男生”,從“西單女孩”到“旭日陽剛”,一個又一個來自地下室、出租屋、地鐵站、酒吧迪廳的草根人物,通過網絡一夜走紅后,成為現實生活中的“明星”。
但是,這些從網絡走出的草根“明星”由于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先天不足,很多都已成為浮云或正在走向浮云,在現實中很囧。一些參加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指出,“網絡紅人”現象往往有非理性的一面。
“網絡明星”轉眼成“流星”
與“網絡紅人”同樣引人關注的是,這些草根人物的“先天不足”和后天“營養不良”,使他們頻頻陷入窘境。多方面的“短板”,導致一些“網絡紅人”明星生涯過早夭折,從“天上”跌回“人間”。
“旭日陽剛”通過一曲山寨版的歌曲成名后,在許多電視節目的才藝表演中經常因無才展示而尷尬無比,但他們的商業演出卻越排越滿。雖然錢掙得越來越快,但缺乏原創歌曲已經使“旭日陽剛”陷入到了歌曲版權的糾紛中、幾乎無歌可唱。而“西單女孩”由于音樂水平上的平庸和過度商業化也面臨著網友越來越洶涌的批評。
通過幕后推手炒作、雇傭“網絡水軍”、故意設置情節,曝光隱私、過度包裝等手段,以博得點擊率、注意力而喧囂一時的“芙蓉姐姐”“鳳姐”“小月月”“賈君鵬”“獸獸”等人物,已經進入了“網絡故紙堆”,正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實際上,幾乎沒有哪個“網絡紅人”持久紅下去。網絡流行一句話叫:長江前浪推后浪,“紅人”死在沙灘上。
“像‘旭日陽剛’這樣的有積極一面的草根‘紅人’,突然的暴紅有可能讓他們在現實中迷失。這需要有善意的人們積極引導、幫助他們。”全國政協委員姜昆說,“在網絡上通過失德媚俗行為成為‘明星’的某些網絡人物,已經成為社會文化領域的公害和污染源,被唾棄很正常。”
成名路難復制,缺基本功是硬傷
一些兩會代表、委員認為,“網絡紅人”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網絡的特點和社會真實,多元化的社會需要草根的激情。網絡為草根“明星”的涌現提供了可貴的“泉眼”。草根“明星”本身的平民性、互動性、山寨性甚至非主流等特點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草根明星應該避免低俗化、庸俗化和泡沫化。更應警惕的是,一些網絡推手和利益集團假借民意,推選出所謂的“網絡紅人”。
全國政協委員葉小鋼說,“網絡紅人”基本上走的是一條難以復制的成名之路,很難說他們能夠走多遠,因為草根“明星”多少都有一些無法回避的“硬傷”。要想持續走紅,僅靠人們的新鮮感維持不行,必須具備深厚的底蘊和專業素養。
全國人大代表、贛南采茶歌舞劇院院長龍紅說:“現實生活中,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沒有強大經濟實力支撐的草根,在社會主流的各種考試、比賽、競爭中很難一舉成功、迅速成名,有時候他們甚至連報名的資格都不具備。這樣,網絡幾乎成了他們登上大雅之堂的‘獨木橋’。”
昧黑錢、造“民意”、誤決策,代表委員歷數其三宗罪
刑法民法兩方面治“網絡水軍”
案例1
去年,內蒙古警方破獲一起競爭對手雇傭網絡公關公司發帖惡意攻擊損害伊利產品損害商業信譽案件。某乳品公司用網絡炒作進行惡性口碑傳播,打擊伊利乳業品牌,成為利用“網絡水軍”進行商業誹謗的典型案例。
案例2
“民女許身救父”。今年年初,網上爆帖“父親被關精神病院14年”,本人“姿色尚可,至今守身如玉”,愿以身許以救父人。這則引來網友圍觀、博得網友同情的網帖,原為“網絡水軍”的幕后策劃,引來網友垂憐的“民女郭寒韻”原來是虛構的人物。
有兩大主推因素
網友提問:網絡本是有助于企業自身發展的好工具,但卻被不法分子用來“潑臟水”。網絡有被淪為惡性競爭戰場的可能,“推手”變“打手”的背后有何深刻來由?
回答: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記協黨組書記翟惠生說,“網絡水軍”的形成有兩大主推因素:一是心態鏈條,當前部分人對社會的認識有所偏頗,特別是有逆反心理、容易沖動的年輕人不能辯證地看問題,很容易被卷入“網絡水軍”的漩渦;二是經濟鏈條,網絡公關公司為黑心錢做昧心事,還有一些社會傳播機構把“網絡水軍”發的帖子當成新聞傳播,以謀求點擊率和經濟利益。
網民很容易被誤導
網友提問:“網絡水軍”受雇于某些利益機構,打“法律擦邊球”,行走道德邊緣,對社會穩定、和諧建設有何危害?
回答:翟惠生委員說,網絡能實現有效傳播,具有“信息大超市”的功能。“網絡水軍”制造的虛假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混淆視聽,對廣大網民的誘導力很強,不僅給政府通過網絡集納民意帶來麻煩,影響政策決策的執行力、貫徹力,而且容易造成網民的認知錯位和對政策的抵觸,以致影響社會心態和社會情緒,而這兩者恰恰是社會穩定的基礎。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會副會長包明德說,“網絡水軍”問題的背景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牽涉到國家安全,有的帶有利益驅動因素,有的與個人心態有關,不明就里的網民熱捧“水軍”帖時就無意中成為“網絡水軍”的幫兇。
法律不健全縱容“水軍”泛濫
提問:如何健全法制維護網絡誠信?
回答:全國人大代表高明芹認為,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縱容了“網絡水軍”的泛濫。比如,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雖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并通知網絡服務商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但該條款是消極被動地堵而非主動監管。“論壇的管理員對涉嫌侵權的帖子有沒有監管的義務?要不要承擔責任?難道非要在受害人發現并告知后,才予以糾正?”
此外,高明芹代表認為,關于“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也過于籠統,缺乏具體條款,難以震懾。“對‘網絡水軍’的立法治理,必須從刑法和民法兩個層面入手,這樣才能真正凈化網絡環境。” |